2023年01月09日
紹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間關于調整201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關照
各繳存單位、各分中間:
根據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50號)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《關于規(guī)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的關照》(紹住金管〔2007〕2號)的相干規(guī)定,經研究決定,對2017年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最高、最低繳存額作以下調整,請遵照實行。
一、按《關于規(guī)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的關照》規(guī)定,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超過當地統(tǒng)計部門宣布的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,有條件的單位,經管理中間批準,可適當放寬到五倍;最低不得低于統(tǒng)計部門宣布的上一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%。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最高各為12%,最低不低于5%。按市統(tǒng)計局宣布的紹興市2016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3420元計,核定全市職工每月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小我最高繳存額分別為3171元,最低分別為159元。其中小我托管繳存職工最高繳存額為3806元,最低508元。
二、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計算到元,即見分、角進元。
三、各單位均應按規(guī)定做好2017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調整工作,調整后的月繳存額從2017年1月1日起實行。各單位可以在調整月繳存額的同時,對2017年1至6月住房公積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繳。
四、各單位調整當月新增職工暫不作變更,延期至次月作新增,并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(xù)。
五、未達到最低繳存標準的單位,須及時為職工上調繳存標準,2018年1月1日仍低于最低繳存標準的職工,中間將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。
六、尚未建立或未全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,應按本規(guī)定及時到公積金管理中間為職工辦理建繳或補繳住房公積金手續(xù)。